网利宝细说《指导意见》隐藏的投资人保护机制
2015-07-29 10:23:45 来源: 说两句 分享到:
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成长给社会各界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担忧,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平台资金安全和用户的本息收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打开了新的天地,更为投资人搭建了“避风”
的港湾!
网利宝CEO赵润龙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加快了行业洗牌的速度,更加强了投资人的教育,尤其对“如何建立投资人保护机制”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赵润龙说,对于参与投资,但金融知识和理财经验较为匮乏的普通用户而言,《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他们作为一个消费者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应该知道的维权途径。
投资人拥有知情权。《指导意见》规定,“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一方面,网贷平台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进行业务风险提示;另一方面,从业机构要加强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所以,投资人或者用户均有权利要求从业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便自己对平台的安全性进行合理判定。投资人还有权利了解自己的资金去向,有效避免了平台自建资金池的问题。
投资人拥有隐私权。《指导意见》要求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对此,将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因此,投资者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恶意使用,该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拥有投诉权。《指导意见》为投资人建立了多元化投诉机制。不仅要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还要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监管部门也应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条规定的落地,有效保证了投资人“有法可依”,从业机构“违法必究”,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参与主体的共同自我约束、互相监督,投资人不能纵容违规平台的违规操作。
赵润龙认为,《指导意见》对于网贷平台的属性进行界定将为投资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一个基础的保障。
《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意见》出台之前,P2P网贷的出借对象有两类,一是个人,二是小微企业;《意见》出台之后,P2P网贷单单指代的是个体网络借贷,投资人的出借对象将只针对个体。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必须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人根据P2P平台的性质能有效判定平台的职责是否合法、合规。
《指导意见》确定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对于投资人来讲,银行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是最安全、最值得信赖的,因此将客户的资金托管给银行是给客户吃下的最有效的定心丸。
“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金融。因为这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做了明确的界定,对P2P平台的金融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对网利宝强大金融属性做出的一种肯定。”赵润龙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在线理财方式,仍然摆脱不了金融属性所引发的投资风险,因此投资人无论选择哪种投资方式,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必须在投资前打好强心剂和稳定剂。
此外,《指导意见》对行业发展进行了“一行三会”的职责细化,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互联网金融能够得到国家的指引、政策的支持,也是对投资人最大的鼓励。
虽然《指导意见》细则尚未出台,但政府却本着“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给行业的创新发展 、健康发展带来了空前的鼓舞,也给投资人建立了强大的保护机制,确立了有效的维权途径,即使在市场波动、不良信息的干扰下他们也能投得放心、投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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