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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问地税局长:二手房营业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5-04-08 15:50:33  来源:  说两句  分享到:

房子免费给亲戚开店是否要交税?购买首套小户型的房子需要交哪些税费?商家拒开发票怎么办……

2015年4月是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新常态、新税风”。税收宣传月期间,浙江省地税局联合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共同推出“帮您问地税局长”系列活动,为大家解读生活中常用的税收政策。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税收,浙江的地税局长们这次也是蛮拼的,不仅用了最近颇具人气的“么么哒”元素将自己扮上,更是精心梳理了一大波实用的税收政策做成“帮您问地税局长”图解,目的就是让大家喜欢看、看得懂、用得上。

“帮您问地税局长”将通过全省地税系统官方微 信、微博,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持续推出,下面一起来看看今天为大家带来的税收政策吧。

问:听说现在出售二手房营业税,有优惠政策,那我2013年购买的住宅,能否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关于时间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国家现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想问下针对大学生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和相关补充通知,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我省目前执行的是9600元的标准。关于《就业创业证》的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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