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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海拉尔大队 下大力度整顿电动四轮车市

2015-03-30 09:02:02  来源:  说两句  分享到:

电动四轮车因其具有无污染、零排放、噪声小、节能、运行成本低等特点,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大困难,潜伏着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及社会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我区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

近年来,电动四轮车的身影逐渐出现在城区道路上,随之而来的一些经销商以“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的名义进行大量销售,并向消费者鼓吹这种车辆不用上牌、不用保险、无需驾照,交警也不会拦。目前,我区内电动四轮车呈现增长趋势,给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给群众的安全出行埋下了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果断加以禁止势必会破坏我区良好的交通环境,影响城市形象。

电动四轮车整车重量近半吨,时速可达40公里以上,其操作类似于小型自动档汽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确切的说应该叫电动汽车。另外个别大型的电动车、非正规部门生产的助残车等,都应归类于非法拼装车。通过我们日常管理情况来看,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驾驶占绝大部分,极少数持证者也是准驾资格不一,无法按标准予以界定。违反交通信号灯、乱停乱放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四轮电动车”性质的批复》的内容,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机动车的分类,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此类机动车因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因此严禁上道路行驶或从事载客营运。属于特种设备的旅游观光车可以在公园、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扣留车辆,依法处罚。”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观光车”或者倒卖“观光车”合格证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因此,对电动四轮车的管理,需要工商、质监、交警等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齐抓共管,仅靠一个部门去取缔或整治难以进行。所以必须要形成由政府牵头加强电动四轮车的综合管理态势。要从源头上控制非法电动四轮车上路,必须加强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检查,杜绝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

今年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海拉尔大队为进一步加强海拉尔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下大力度整治海区内电动四轮车。海拉尔大队各外勤中队将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制止非国标电动四轮车上路。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路面,通过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非国标电动汽车的管控力度,发现一辆、扣留一辆,查清来源,并与海拉尔区内各电动四轮车销售商家签订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书,为下一步的联合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同时海拉尔交警大队交通民警提醒广大群众仔细区分合法和非法电动四轮车,不选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四轮车。避免给社会及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生命及财产损失。

王欣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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